博政办字【2018】5号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 知
县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6号)文件要求,县审改办会同相关政府部门对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和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衔接,我县衔接取消行政许可 0项;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2项。为确保取消事项全部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衔接工作要求
对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衔接取消事项的监督管理办法,特别是涉及生产安全事项取消后的监管办法,并于本通知印发后15日内报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衔接落实工作要按时限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做好取消事项改革后续工作
市场已具备自我调节能力的事项取消后,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要重点转向制定行业标准规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由同一部门对相同内容进行重复审批的事项改革后,相关部门在削减重复审批、合并办事环节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保留审批事项的准入把关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盲区;由不同部门多道审批改为负主要责任的部门一道审批的事项改革后,不再实施审批部门负责制定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负责审批的部门按照改革后制定的标准规范审核把关,实施审批。
三、精简优化审批流程
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及时调整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等有关内容。对保留实施的事项,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附件:博野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博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博野县落实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衔接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1 |
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
取消审批后:1.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取水许可”。2.在取水许可环节,加强水资源论证把关,强化取水许可管理。3.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水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水行为。 |
序号 |
衔接取消项目名称 |
事项类别 |
衔接部门 |
设定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2 |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 |
行政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
取消审批后,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加强与工商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掌握了解从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并按“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实施监督检查。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工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