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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规范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1-22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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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本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各镇乡人民政府、河北青龙开发区管委、河北物流产业聚集区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27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8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19项;纳入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取消中介服务1项。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标准及依据等。县审改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汇总清单,政务服务中心在大厅内公开中介服务汇总清单。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清单以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经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强领导,创新举措,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2015年12月16日

中介清单.xls

来源:青龙编办
责任编辑:青龙满族自治县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