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9:33:08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4项) |
016 |
户外广告登记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第25号)第三条。 |
户外广告发布单位 |
3日 |
否 |
|
017 |
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九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56号)第三条。 |
公民 |
3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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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8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1号)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第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否 |
|
|
019 |
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第二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3个工作日 |
否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76项) |
179 |
对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出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
公司、股东、发起人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180 |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登记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公司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81 |
对冒用公司名义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82 |
对公司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及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
公司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83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公民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84 |
对企业法人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项 。 |
企业、经营单位 |
警告、返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85 |
对公司清算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公司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90日 |
否 |
|
186 |
对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公司 |
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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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对公司在依法向工商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二条 。 |
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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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对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
公司 |
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89 |
对企业名称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公民、其他组织、法人 |
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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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对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企业法人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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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92 |
对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193 |
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 。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90日 |
否 |
|
|
194 |
对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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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96 |
对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97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98 |
对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99 |
对销售有包装的产品违反产品标识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1100 |
对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依法查封、扣押物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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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02 |
对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直销企业 |
没收产品、没收销售收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3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企业、直销员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4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5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公民 |
罚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06 |
对直销业务培训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直销企业、自然人、直销培训员、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1107 |
对直销员违法向消费者推销产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直销员、直销企业 |
罚款、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
90日 |
否 |
|
|
1108 |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报酬及办理退货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直销企业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09 |
对组织策划传销及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
1110 |
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1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2 |
对仿冒、误导的不正当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13 |
对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一款 |
公用企业 |
罚款 |
90日 |
否 |
|
1114 |
对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5 |
对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反不正当条例》第四十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6 |
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广告费用 |
90日 |
否 |
|
|
1117 |
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8 |
对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销售商品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四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19 |
对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20 |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
1121 |
对擅自转移责令因不正当竞争被暂停销售财物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2 |
对合同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 |
90日 |
否 |
|
|
1123 |
对违反广告内容的禁止性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4 |
对未按法律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5 |
对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广告费用、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6 |
对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
广告客户、广告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27 |
对在广告经营活动中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八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1128 |
对超经营范围发布广告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
广告客户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29 |
对未经批准发布各类优质名酒广告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 |
广告经营者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0 |
对广告经营者未履行内容查验和审查义务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
广告经营者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1 |
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
广告主 |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2 |
对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3 |
对广告语言文字违反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罚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34 |
对《广告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八条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
罚款 |
90日 |
否 |
|
1135 |
对申领、使用《广告经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一)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二) 事业单位;(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
罚款、警告、撤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
90日 |
否 |
|
|
1136 |
对印刷企业违反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二款 |
印刷企业 |
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7 |
对违反印刷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
|
1138 |
对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行政处罚 (76项) |
1139 |
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114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
|
1141 |
对使用的商标违反国家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 |
90日 |
否 |
|
|
1142 |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 |
企业、自然人、其他组织 |
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工具、罚款 |
90日 |
否 |
|
|
1143 |
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商标代理机构 |
警告、罚款 |
90日 |
否 |
|
|
1144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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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6项) |
1145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未按规定管理该注册商标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商标注册人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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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
对商标印制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商标印制单位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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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按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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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 |
对拒不执行有关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命令的处罚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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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 |
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各基层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
个体工商户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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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 |
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公民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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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76项) |
1151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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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个人独资企业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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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
个人独资企业 |
罚款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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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4 |
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二十九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
9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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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15项) |
201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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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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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1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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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对传销行为查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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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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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第十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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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15项) |
207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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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企业监督管理科、各基层分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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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对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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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对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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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对非法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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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对经营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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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项 |
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扣押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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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 (15项) |
214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法人、其他组织 |
查封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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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 |
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经济检查大队、各基层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公司 |
扣留 |
3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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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裁决 (1项) |
501 |
企业名称争议裁决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科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企业 |
六个月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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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2项) |
601 |
股权出质 登记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科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9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出质人、质权人 |
3个工作日日 |
否 |
|
602 |
动产抵押 登记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市场维权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
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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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3项) |
801 |
企业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
企业 |
10个工作日 |
否 |
|
802 |
个体工商户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个体工商户 |
10个工作日 |
否 |
|
|
80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监督 |
文安县 工商行政管理局 |
企业监督管理科和各基层分局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农民专业合作社 |
10个工作日 |
否 |
|
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6项) |
908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 |
文安县 工商局 |
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 、第六条、第十条 |
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
2个月 |
否 |
|
909 |
对商标侵权的赔偿调解 |
文安县 工商局 |
经济检查大队、商标广告科、各基层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
商标注册人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人 |
无 |
否 |
|
|
910 |
对消费争议调解 |
文安县 工商局 |
市场维权科、各基层分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
消费者与经营者 |
60日 |
否 |
|
|
911 |
对特殊标志侵权赔偿调解 |
文安县 工商局 |
商标广告科、各基层分局、经济检查大队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九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条 |
特殊标志所有人和侵权人 |
无 |
否 |
|
|
其他 行政权力 (6项) |
912 |
企业及分支机构有关事项备案 |
文安县 工商局 |
注册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企业、其他组织 |
当场 |
否 |
|
913 |
拍卖备案 |
文安县 工商局 |
市场维权科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
拍卖企业 |
当场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