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权力清单
时间:Jan 12, 2016 10:18:37 A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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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筹备设立、招生简章和广告许可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再就业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
七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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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9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再就业办公室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0号令)第十七条;《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
职业介绍机构 |
七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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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12项) |
186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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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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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2项) |
1863 |
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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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4 |
违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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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2项) |
1865 |
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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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6 |
违反《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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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2项) |
1867 |
违反《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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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8 |
违反《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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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2项) |
1869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至六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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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0 |
违反《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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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2项) |
1871 |
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五十八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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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
罚款 |
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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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七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确认 (1项) |
605 |
工伤认定(初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保险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5号) |
有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职工 |
60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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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1项) |
810 |
劳动保障年检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劳动监察大队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 |
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 |
即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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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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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
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审批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保险 福利股 |
国发〔1978〕104号、冀政〔2006〕67号 |
县本级统筹企业职工 |
3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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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初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 保险所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 7 5号) |
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职工 |
15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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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
工伤保险费率审定(初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伤 保险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工伤保险条例》 |
全部参保单位 |
即办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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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
廊坊市有突出贡献的中年优秀人才选拔推荐(初审)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称股 |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有突出贡献的中年优秀人才选拔工作的通知》 |
推荐人员 |
7日 |
每人360元 冀价行行费【2000】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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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
全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方案审核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称股 |
冀职改办字[2009]83号文件 |
聘用人员 |
13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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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行政权力 (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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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9 |
初级职称申报评审 工作程序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职称股 |
冀职改办字[20093]4-67号文件 |
各系列初级评委会 |
28日 |
每人100元 冀价行行费【2000】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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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 |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服务交流中心 |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冀人发〔2005〕23号、《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
县内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
20-30日 |
否 |
由市级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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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
文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2012]27号) |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就地转移创业农民、失地农民、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 |
24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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