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第三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5:19:26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 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活动,提供消费者现场咨询,接受消费投诉举报。 |
消协、市场维权科(文安县12315指挥中心) |
5282315 528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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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对维修行业从业人员技术培训 |
指导全县维修网点建设;对维修单位和生产、经销企业的售后服务机构服务行为评价;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维修技能。 |
县维修行业管理办公室 |
5232206 |
3 |
推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精神文明建设 |
推进个体私营企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引导个体私营经营者守法、诚信、文明经营。 |
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5232206 |
4 |
组织个体私营企业开展自律活动 |
组织个体私营经营者开展自律活动,培养、推荐和宣传先进典型。 |
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5232206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5 |
反映个体私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
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状况,掌握个体私营经营者的合理诉求 |
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5232206 |
6 |
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 |
对个体私营经营者进行培训,开展理论研讨、经验交流、发展论坛等活动;了解个体私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开展融资服务活动;组织开展人才引进、用工招聘、招商引资、商务考察、展览展销等活动。 |
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5232206 |
7 |
维护个体私营经营者合法权益 |
指导全县个私协会建立健全法律维权组织和机构,开展化解矛盾和调解经济纠纷工作,为个体私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支持等法律维权服务。 |
县私营个体经济协会 |
5232206 |
8 |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1、接受消费者咨询。2、处理消费纠纷。 |
县消费者协会 |
5282315 |
9 |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
1、提供消费信息。2、宣传相关法律法规。3、组织全县性或区域性消费调查,开展对消费行为、消费心理、消费结构、消费趋势等问题的研究,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4、对侵权行为通过大众媒体进行揭露批评。5、组织商品和服务的比较试验,为消费者消费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6、撰写消费警示、提示,防止消费侵权问题发生或漫延。7、编印、散发消费教育资料,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县消费者协会 |
5282315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0 |
法律援助 |
1、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2、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3、对重大、疑难投诉案件提请技术鉴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县消费者协会 |
5282315 |
11 |
商品和服务的社会评议活动 |
1、对商品和服务开展消费评议活动,根据评议结果推荐消费者满意产品。2、根据消费者反映的热点,组织消费者进行消费体察、体验。 |
县消费者协会 |
5282315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广告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我县广告监管工作,明确市工商局与县工商局在广告监管领域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重点,避免管理缺位、错位、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文安县境内发布广告,监督检查单位由文安县工商局负责。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广告经营者是否按照登记事项从事广告经营活动;
(二)监督检查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
(三)监督检查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情况;
(四)监督检查户外广告发布情况;
(五)监督检查是否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六)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广告监测。
(二)实地检查。
(三)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利用国家广告监管中心平台进行网上巡查手段实施全覆盖检测;开展行政约谈,加强指导;运用监测成果进行广告信用评价。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工商局检查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要按时办结。
(二)上级局转办的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按时办结案件,并及时向上级局、实名举报人反馈案件查办结果。
(三)县工商局要指定一名“广告监管平台专管员”,每天登陆“国家广告数据中心广告监管平台”,查看相关数据,及时按操作规程对相关数据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或轻微违法现象的媒体,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应进行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
2、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或存在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媒体,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其违法情节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规定作出罚款、停止广告发布业务提请市工商局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
3、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屡查屡犯的媒体,应向当地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通报,并列入信用监管记录向社会公示;
4、充分发挥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的职能,增强监管合力,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实施专项整治;
5、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直销监督管理
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批准允许在我市辖区内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直销企业有无在未经批准区域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二)直销企业有无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直销企业有无违规招募、培训直销员以及对直销员违规计酬等行为;
(四)直销企业有无传销等违法经营行为;
(五)直销企业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专项检查。以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节假日、重大社会活动、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县工商局要及时向市工商局报告,或由市工商局协调力量查处。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三)日常监督检查。以县部门为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工商局依据《直销管理条例》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
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二)要求相关企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罚款;
(三)依法取缔;
(四)责令直销企业撤销直销员资格;
(五)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质量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流通领域商品(食品除外)质量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验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抽检实施方案。
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二)实施抽检。
抽检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应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三)初检结果及告知。
承检机构应依法开展检验工作,应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
(四)复检申请及复检实施。
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管理
为正确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杜绝违法裁量、随意裁量、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行政处罚法》、《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冀工商[2009] 75号),结合我县工商执法实际,县工商局制定如下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适用范围
全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
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对违法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基本相同的案件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做到前后一致、遵循惯例、等同对待。
(二)过罚相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性质、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三)综合裁量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符合社会公认的基本准则和价值目标,要全面考量案件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等具体情况,不能片面考虑某一情节。
(四)程序正当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案件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制裁违法行为是手段,教育案件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是目的。
三、主要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正确、适当确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四、标准规范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县工商局印发了《文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具体内容已在文安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网址:http://www.wenan.gov.cn/GOV1/Item/17215.aspx
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县工商局要加强对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多环节、多角度、多举措开展监督活动。应当在案卷评查、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议、年度考核等检查中加强对自由裁量部分的审查力度。对不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在自由裁量中存在过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五)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
一、重大(特殊)案件的范围
重大(特殊)案件是指跨区域案件、重大、复杂案件和上级机关交办案件。
(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上级机关交办的重大案件;
(三)县工商局认为有必要直接调查处理的案件。
二、重大(特殊)案件的调查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处。案件承办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组织力量直接调查处理。
(三)案件督办。县工商局向案件承办单位下发案件督办函,对案件全程跟踪督查,必要时抽调其它办案单位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专案督办。
三、重大(特殊)案件调查处理考核
调查处理重大(特殊)案件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形的,县工商局对负责调查处理案件的案件承办单位予以行政约谈或通报,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