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第一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6:30:07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文安县民政局责任清单
(共39项)
(部门职责14项,与相关部门责任边界13项,公共服务事项6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6项)
2015年6月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股室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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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负责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
负责全县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核实、审批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
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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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对跨县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备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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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制定全县民间组织发展规划,负责有关人员培训,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有关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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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指导全县拥军优属活动;承办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承办革命烈士褒扬事项及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管理保护;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
拟定全县优抚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组织全县拥军优属活动。 |
优抚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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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全县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审查、申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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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对革命伤残军人和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属)的抚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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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承办伤残等级的调整申报及伤残抚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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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有关部门落实义务兵家属优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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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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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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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落实有关生活待遇,指导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督促、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站做好管理与服务工作 |
负责全县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服务和管理工作。 |
安置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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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直城镇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安置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待分配期间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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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的农村退伍义务兵安置审核及上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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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规定,检查落实好军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指导军休所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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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承办灾情核查和上报工作;筹集、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情况;实施定期定量救济 |
负责自然灾害查灾、核灾、救灾、慰问灾民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活动。 |
救灾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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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分配上级拨付的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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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和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抢救、灾民转移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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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负责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贯彻落实 |
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管理编制城乡低保工作计划,组织落实低保工作。 |
低保核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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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城乡低保标准并负责标准的调整和上报备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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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低保对象审核、审批工作,核发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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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督促、检查乡、镇和居委会的城乡低保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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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公众有关城乡低保的咨询、投诉,查处有关城乡低保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工作的行政服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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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低保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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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核查,档案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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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工作 |
贯彻执行农村五保供养法规和政策; |
社会事务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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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制定民政事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负责检查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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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审批、供养资金发放和《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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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县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开展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
负责全县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县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设和全县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及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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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制定社区建设规划,推动社区建设 |
研究拟定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培育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典型,推广先进,指导社区服务管理规章,推动城市和农村社区建设。 |
社区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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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审批、地名规划、地名出版物审验;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
负责全县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及日常管理工作。 |
地名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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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县内街道办事处的建立、合并、撤销的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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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乡镇级边界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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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工作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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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乡(镇)、村及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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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县推行地名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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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家法定标准规范全县城乡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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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地名标志设置与管理并对全社会标准地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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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指导地名档案的建立、地名信息系统建设和地名图书的编纂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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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企业管理 |
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
福利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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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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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规范,拟定政府对福利单位的资助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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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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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全县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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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落实有关扶持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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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负责全县殡葬管理 |
宣传、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殡葬管理法规、规章、政策。 |
殡葬管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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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及殡葬用品市场清理整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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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工作 |
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
婚姻管理服务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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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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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担老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
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省、市、县优待老人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
老龄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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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有关部门拟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草拟全县老年事业发展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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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兴办老年公益事业,开展敬老助老服务活动,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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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负责老年人优待证办理和8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贴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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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承担福利彩票大奖组发行与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的福利公益金 |
负责福彩助学活动审和资金发放。 |
募捐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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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福利彩票大奖组发行与销售工作,管理本级的福利公益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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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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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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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
县民政局 |
与相关部门进行跨部门信息核对和查询工作。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2﹞101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算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民﹝2013﹞44号);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河北省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办字﹝2014﹞64号);5,《廊坊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廊政【2013】55号) |
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关于低保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后,通过与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金融、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相连的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的户籍、机动车、就业、住房、存款、保险、证券、纳税、个体工商户、公积金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全面掌握每户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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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安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户籍、机动车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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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的就业、离退休金发放、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社会保险费、从事公益岗位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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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管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住房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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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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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纳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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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商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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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提供申请救助家庭成员财政供养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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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烈士褒扬 |
县民政局 |
按政策整理烈士评定卷宗,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
1.《烈士褒扬条例》;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贯彻实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民发〔2012〕83号) |
某甲被评定为烈士之后,《烈士证明书》由省民政厅填发,相关抚恤政策的落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由烈士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市级相关部门负责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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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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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及时做好烈士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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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 |
县民政局 |
按省、市相关政策制定我县关于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政策。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3.河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4〕98号)。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工作人员抚恤政策的落实,由县民政局先行提出意见,县人社局负责基本离退休费计算,县财政局负责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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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参与制定抚恤政策,负责贯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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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参与制定我县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抚恤政策;负责做好抚恤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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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县民政局 |
根据省、市制定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会同人社审核退出现役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职工医保范围,并按照残疾等级级别予以政策倾斜。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3.《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规划》(冀政〔1999〕12号);4.《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5.《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71号) |
民政、人社、卫计委、财政部门要通力协作,确保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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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及时安排资金,及时做好医疗保障补助和配套资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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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负责做好参保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保障参保残疾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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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生局 |
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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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组织部 |
负责审核认定老党员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补助发放范围,负责资金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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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县民政局 |
落实省、市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认真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工作的通知》(冀财社〔2014〕13号) |
每年5月底前,当地政府征兵办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抄送民政、财政部门。7月底前将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到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省、市、县分级负担机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行一年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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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武装部 |
负责全县义务兵家庭数据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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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及时做好抚恤金的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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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
县民政局 |
负责指导各乡镇、管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 |
1.《烈士褒扬条例》;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4.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1〕39号) |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力推动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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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负责将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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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军休经费 |
县民政局 |
按照省下达经费指标拟定方案按照政策落实到位。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2 号) |
省财政下达我县军休经费后,县民政局拟订分配方案,会同财务、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经费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督导经费的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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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审核方案并下达经费,督导县按照财经规定合法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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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规划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车辆配置 |
县民政局 |
会同财政部门、编制部门制定人员车辆配备计划,做好落实工作。 |
《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4〕2 号) |
县民政局按照上级的文件要求,制定县军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车辆配置计划草案,报县财政局、县编办审核同意后,联合下达相关文件,并负责督导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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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
做好人员编制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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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做好人员和车辆经费落实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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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 |
县民政局 |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县民政局负责退役士兵档案的接收、转递。 |
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
县民政局按照省、市文件精神按时报请县政府审批安置工作,协助县人事局转接退役士兵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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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社局 |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制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负责退役士兵手续开具、组织召开安置会议、接收转递退役士兵档案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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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编办 |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退役士兵接收编制工作。协助政府提供接收退役士兵工作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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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 |
县民政局 |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负责拟订退役士兵相关补助经费的分配意见,及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 |
1.《兵役法》;2.《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3.《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冀政办[2011]14号);5.《廊坊市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自谋职业补助发放暂行办法》廊办【2013】115号 |
某甲选择自主就业之后,相关补助政策的落实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规定,由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具体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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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落实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政策,下达退役士兵相关补助经费,督导做好退役士兵各类经济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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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灾害情况 |
县民政局 |
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全县灾情 |
《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3号) |
发生水旱灾情后,民政、防办在系统内逐级汇总、上报灾害情况,双方及时沟通会商数据,由民政部门对外发布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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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水务局 |
掌握全省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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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 |
县民政局 |
掌握需转移安置灾民情况,提出转移安置意见,并按照相关部门建议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
《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3号) |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减灾委成立救灾指挥部,有关涉灾部门参加,民政部门根据灾民转移安置需求,会同建设、国土、水利、地震、公安武警等部门制定转移安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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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涉灾部门 |
按照灾害种类,由建设、国土、水利、地震、公安武警等部门提出转移方式或安全安置地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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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承办中央和省级救灾款物分配和监管工作 |
县民政局 |
评估救助需求,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局下拨资金 |
《廊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廊政办〔2009〕3号) |
重大灾害发生后,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评估,提出救灾资金物资分配意见,下拨救灾物资,商财政部门下拨资金,双方并联合做好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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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会商后发文下拨救灾款,联合做好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