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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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安县水务局责任清单第二部分

时间:Jul 28, 2016 7:05:30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世界水日”和“中国水周”活动

322-28日,宣传国家有关水法律法规和水资源保护的政策规定,开展现场咨询。活动载体:发放水法律法规及节约用水宣传资料、图板展示、开展问卷调查等活动;“世界水日”前后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上进行相关宣传报道;在社区、乡镇悬挂相关横幅、张贴宣传画及宣传牌。

水政水资源股

0316-5285653

2

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水利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组织水利从业人员参与水利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征文与摄影等;组织全系统开展交通、消防和在建工程安全知识讲座与演练活动

安监办

0316-5285654

3

组织防汛抗旱宣传和演练

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防汛抗旱知识与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活动。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和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群众,开展抢险救灾和自救互救演练

防汛办公室

0316-5231359

4

水利人员业务培训服务

开展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服务,包括水利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与水利干部知识更新培训、市县水务局领导干部与分管水利乡镇长业务知识培训、基层水利员培训、水政执法骨干业务培训、水利各专业领域建设和管理人员培训、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

人事股

0316-5285629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水工程安全运行与管理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县(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水工程安全运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各水利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水工程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落实情况;

3、水工程管理人员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落实情况;

4、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水工程设施维修养护情况;

6、水工程安全隐患处置情况;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3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对上述工程实施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现场检查工程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及运行操作等情况;

2、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

3、查阅与水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相关的资料;

4、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问题,检查人员现场出具整改通知书;

5、对于存在严重影响的水利工程安全运行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发文予以督办;

6、水工程管理单位整改完成后,由当地乡镇将有关整改落实情况报县水务局。

四、监督检查措施

可视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对水工程主管部门(业主)、管理单位通报批评;

2、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务局。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二)河道采砂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维护河道采砂秩序稳定,规范河道采砂执法检查和案件查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行政区域和管理水域内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河道采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作业中安全管理措施情况;

3、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队伍建设情况;

4、规范河道采砂作业行为,排查违规采砂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2次;

2、专项监督:每年不少于2次,对重点河道做到全覆盖;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开展,检查面不少于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时,以上级下达的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加强河道采砂作业时间、范围检查;

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违规作业专项检查;

做好河道采砂重点河段突出检查;

根据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制订河道采砂防汛应急预案;

(二)通过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对河道采砂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

(三)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违法采砂现象发生;

(四)认真做好河道采砂权拍卖工作,落实拍卖规定,明确采砂时间、边界、堤防安全保护员;

(五)做好河道采砂日常巡查,做到可采区内所有机械检查到位,采砂量登记到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上级部署、群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河道采砂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抽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河道采砂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河道采砂作业工具中的时间、范围、号牌悬挂、人员配备进行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规采砂作业行为的,制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责令停采整改等措施;

(二)遇有洪水等汛情,及时通知,做好防汛应急措施;

(二)对违规采砂作业行为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三)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取水许可制度,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完善取水许可监督体系,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推进节水型社会的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安县水务局核发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取水水量是否在审批取水范围内、水源及地点是否符合审批要求;

取水方式是否改变、取水许可时限是否超过、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及计量监控安装,已安装的运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取水户节水评估与水平衡测试是否需要做节水措施;

是否实行计划用水,用水是否在计划内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检查:成立不少于2人的检查小组,每半年对各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2、抽查:随机抽查重点取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3、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4、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5、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取水单位或个人报送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6、取水单位或个人每年11月报送年度用水情况,并提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通过资料审核或现场查勘等方式,确定并下达取水计划;     

7、符合《取水户年度取水计划管理规定》相关条件之一的指令性取水户必须在取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中,提交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报告;

8、对自查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复核;对计量设施、场所等进行现场检查;对照《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452-2008)要求,对水平衡测报告书进行复核评估;

9、根据需要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开展水资源论证后评估,全面评估取用水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取用水监督检查方案,并根据检查任务成立检查小组,检查组不少于2人。

2、组织开展取用水户自查、核查和本辖区落实取水许可制度情况自查。

3、通过重点抽查取水户,检查取水户取水许可落实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取水户应在批准的取水计划范围内取水。除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外,取水户超过经批准的指令性取水计划量取水的部分,其水资源费按照超计划累进加价征收。取水户未提出取水计划建议(含变更计划)的,未按规定进行节水评估,或者经评估、测试不符合节水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进行处罚,并通告有关部门。

3、监督管理中发现如下问题的,向非居民取水户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包括取水户不按规定要求开展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的;取水户不具备水平衡测试能力(包括技术人员或计量设施)而自行测试的;不按规定要求编制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报告书的。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审批、实施、验收,加强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的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文安县水务局许可的涉河涉堤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涉河涉堤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文安县水务局行政许可批文要求,项目施工期间有无对河道、堤防防汛安全产生影响等。

具体工作事项:

1、复核项目建设的位置、界限;

2、监督、检查涉及防洪安全的施工方法、工艺、进度;

3、检查防治补救措施、堤防安全监测方案的实施情况;

4、检查度汛方案落实情况;

5、检查涉河涉堤部分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

6、完工后,检查是否恢复项目区域的河道、堤防原貌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巡查不少于1个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批文交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方堤防变形观测、工程质量抽检、资料备案、专项验收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批文条目说明,明确涉河涉堤施工注意事项。

(二)落实专人负责,开展项目监管。

(三)对照批文,审核涉河涉堤施工准备情况。

(四)根据批文,检查涉河涉堤建设情况,包括工程位置、涉河涉堤范围、建(构)筑物的布置和施工质量等;检查涉河涉堤施工进度及度汛措施落实情况(含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检查涉堤施工对堤防的影响以及完工后河道、堤防的恢复情况;检查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五)审查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包括建设内容的符合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批文交底;

(二)办理开工手续;

(三)涉河涉堤施工监管,包括涉河涉堤建设内容、度汛和防治补偿措施落实情况等;

(四)组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具备涉河涉堤施工条件的,办理开工手续。

(二)涉河涉堤建设出现批建不符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按水事违法案件查处。

(三)涉堤项目出现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或因涉堤施工导致堤防安全受到影响的,责令停工,提出整改要求,审查整改方案,督促整改。

(四)度汛措施和防治补偿措施未全面落实的,督促落实到位。

(五)具备涉河涉堤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条件的,组织专项验收,出具验收纪要。有遗留问题的,进一步督促解决。

 

(五)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实施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实施、验收,有效地预防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的对象

由文安县水务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及变更等手续是否依法履行;

2、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3、施工合同中是否包括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水土保持设施施工进度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4、水土保持施工的监理是否依法开展;

5、水土保持监测是否依法开展;

6、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7、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8、是否存在水土流失及危害隐患;

9、水土保持档案是否符合要求;

10、弃渣场、取料场等关键部位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向河道倾倒弃渣,影响行洪安全的违法行为;

11、水土保持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度。包括水土保持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及时性及后续变更技术服务,监测单位是否服务规范、实效明显。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生产建设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面不少于专项生产建设项目的40%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生产建设项目的20%

上述指标比每月审批项目数大的,以每月审批数为上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完成及验收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日常管理进行日常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生产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建设进程予以跟踪检查。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2、要求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3、通过水土保持监测成果了解情况。

4、监督人员持证现场检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取证,当面向建设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5、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

2、实施检查。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与有关人员交流询问、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查看。

3、反馈检查意见和整改要求。存在法律法规要求停止的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履行法定义务。

4、整改后检查处理。

5、总结通报检查结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一般性问题,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记录表中提出监督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现场反馈给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2、对存在问题较多、较突出的生产建设项目,发出书面整改通知。

3、整改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向文安县水务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水土保持监测成果反映有突出问题、现场检查发现突出问题的,对整改情况进行再次检查。

5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水务局领导批准,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6、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项目按法律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7、做好监督检查的台账和档案管理,每年年终对当年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总结,适时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六)防汛抗旱工作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确保安全度汛,推进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减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各类防汛抗旱责任人、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等。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防汛准备工作情况

1)洪水防御准备工作情况;

2)已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准备情况;

3)基层防汛体系建设及物资储备情况;

4)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情况;

5)重要河段涉水建设项目设障情况。

2、汛期日常工作

(1)影响度汛安全项目整改情况;

(2)防汛抗旱预案修编情况;

(3)水利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落实情况;

(4)基层汛期值班制度执行情况;

(5)联络协调村级防汛抗旱工作情况;

(6)向县防指提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决策建议情况;

(7)拟订防汛抗旱有关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情况;

(8)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工作情况;

(9)发布汛情、旱情通告情况;

10)开展防汛抢险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情况。

3、调度工作

1)防御洪水预案执行情况;

2)防洪排涝调度工作情况

3)水雨情监测、洪水预报、调度令执行情况;

4)在建工程的度汛方案备案情况;

5)易受淹区人员转移预案及执行情况;

4、汛后工作

1)总结评估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情况;

2)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不少于1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相对人或者2个乡镇(街道)。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面不少于30%

3、汛期检查:实行24小时值班,对各乡镇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每月1次以上。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乡镇、水管单位自查。乡镇人民政府,水管单位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自查。

2、县级定期检查。汛前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听取乡镇、水管单位检查汇报和现场检查结合。

3、县级不定期督查。县防汛指挥部在做好乡镇、水管单位指导工作的同时,在汛期对各乡镇防汛抗旱工作进行督查,重点是汛前检查中存在隐患的工程或者是一些涉水在建工程。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报送资料。乡镇、水管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向县防汛指挥部报送有关自查材料。

2实地检查。县防汛指挥部到乡镇、水管单位,通过实地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走访当地防汛责任人等形式开展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在基层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记录、现场检查工程安全情况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反馈。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市防指。

4、通报检查结果。检查组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落实。县防汛指挥部督促乡镇、水管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防汛指挥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县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督与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行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进度与安全,提高水利工程的建设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特制订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前期与设计。检查设计变更、设计单位现场服务、供图进度与设计工作质量,施工图审查落实情况等。

2、建设管理。检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执行情况,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情况。根据开工情况报告,检查项目法人是否严格执行开工条件,是否存在违规开工,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度汛方案的报审、备案和试运行控制运用计划的审批与落实情况。

3、计划下达与执行。检查投资计划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情况,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检查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各项费用支出情况,合同执行情况,会计基础工作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等。

5、工程质量和安全。国家和水利行业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执行落实情况。检查参建单位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验、中间产品验收情况,工程质量检测和质量评定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工程档案资料整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等。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控制和保证体系建设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及安全监督情况,工程安全度汛开展情况,工程安全状况和安全事故处理情况,文明工地创建情况等。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不少于2个项目。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听取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情况的汇报,并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合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进度等有关情况;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向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4、根据施工进度对重要施工节点进行现场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查阅工程建设资料,开展专项安全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责任、队伍、预案、物资等落实情况;

2、组织开展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3、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开展工程质量第三方检测;

4、质监机构采取现场检查和工程资料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5、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要求在建水利工程做好年度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2、全面检查在建水利工程防汛准备的落实情况,重点排查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隐患;

3、反馈或下发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4、质监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相关参数,制定质量与安全监督计划,明确质监内容和要求,根据法人上报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并对各验收阶段质量等级进行核备核定。

5、印发诚信通知,进行现场检查和资料查阅,提出与下发整改意见,限期整改落实,根据需要确定复查与核查项目。

六、监督检查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现行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当事人开展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视情开展复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以及具有典型性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对于检查中发现,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的问题,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八)水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加强对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规范财务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文安县水利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拔付资金项目;

2、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个;

3、重点督查。重点项目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行组织力量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审阅财务及其他有关资料

2、检查内控制度落实情况

3、实物资产盘点,债权债务清理

4、现场踏勘

5、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调查了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制订检查实施方案——组织检查实施——安排重点抽查——发现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通报批评。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九)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加强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的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防汛抗旱补助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监督检查内容

1、资金的拨付到位情况;

2、资金是否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

3、资金实施项目与下达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4、实施项目与上级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是否一致;

5、项目进度和执行情况;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检查项目为当年补助的全部项目;

2、不定期抽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项目不少于1个;

3、重点督查。资金下达后,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个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检查。一年一次,检查方式为资金补助对象、实施单位自查和现场检查结合。

2、不定期监督抽查。对资金补助重点单位和重点项目抽查。

3、重点督查。对受到举报的项目单位进行督查,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查阅资料、账面检查、实地勘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及具体检查细则,并正式印发检查部署;

2、实施检查。被检查单位在完成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听取被检查单位自查情况汇报、与有关人员面谈询问、检查相关资料、检查项目实施现场等形式进行检查;

3、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组将检查情况上报县水利局;

4、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5、整改后处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水务局。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建设内容、资金拔付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的,责令整改。

2、实施单位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规定及法律规定处理。

 

(十)规范案件查处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一、立案标准

(一)违法行为有明确的涉嫌行为人,属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1、违法行为符合《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统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量罚程度起点标准的;
    2
、违法行为情节虽不符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但有拒不改正、屡教不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社会影响等严重情节之一的;
    3
、因当事人不配合执法检查、案情调查等原因,无法适用简易程序但能够适用一般程序完成查处工作的;
    4
、其他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

(二)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立案查处条件的限制;水行政执法机关因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需要突破立案查处条件的,应当报经局领导批准,并报局办公室备案。

二、报告程序

一般案件的查处,按本制度第三条查处流程依法查处。经审查确定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将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目录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查处流程

(一)发现违法行为

指派2名或者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现场进行检查或者勘验,制作《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名。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签名,并交当事人签名。不及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公众利益或案件查处的,经水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法定手续。

(二)立案阶段

1、立案。执法人员于案发之日起七日内制作《立案审批表》,并将已制作完毕的文书及掌握的案件来源相关材料一并上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2、审核。由承科室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3、审批。由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填写意见,报局领导批准。

4、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立案审批表》中填写的内容,核对相关文书及材料,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作出立案决定的,并指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员。

(二)调查取证阶段

案件承办人员完成相关证据的收集,确认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经集体讨论,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

(三)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阶段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复核。

附合当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组织召开听证。

(四)处罚决定审批阶段

1、集体讨论。符合重大案件情形的,进行集体讨论。集体讨论由水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列明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参加讨论人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最终作出结论意见。

2、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列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提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数额。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出罚款数额。

3、承办科室审核。承办科室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批。

4、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承办机构负责人认真审核《水行政处罚(处理)法律文书签发单》及《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核对上报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并填写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5、批准。水行政机关负责人认真审核《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的内容,核对上报(上传)的相关文书及证据资料,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告知送达阶段

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水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交当事人签收。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签名的,由2名以上案件承办人员注明情况。

(六)执行。

(七)结案。

四、考核办法

   将案件承办情况列入文安县水务局年度行政执法责任书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所在执法机构目标责任制考核主要内容和执法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水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事中检查,每半年对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进行评查;存在瞒报、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局监察室对承办机构负责人予以通报、下发督查通知书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责任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

 

单位名称:文安县水务局

为规范全县水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根据《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制订。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是指受文安县水务局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文安县水政监察大队。

三、有关措施

(一)局负责各行政处罚实施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行政处罚实施机构依照《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拟对当事人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时,提交局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河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予以认定。

(四)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

(五)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