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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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3:07:48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

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处罚种类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行政处罚

4项)

10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文安县  审计局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

罚款

自审计机关收到
审计报告30日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2

对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文安县 审计局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

罚款

自审计机关收到
审计报告30日起

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

4项)

103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文安县 审计局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

罚款

自审计机关收到
审计报告30日起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文安县 审计局

行政事业股、商贸股、经济责任股、工建交审计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

罚款

自审计机关收到
审计报告30日起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