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权力清单
时间:Dec 30, 2017 2:28:25 PM 作者:文安县编办
表一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 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许可 (18项) |
016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妇幼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
医疗保健机构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
无 |
|
0164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妇幼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个 人 |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
无 |
|
|
0165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30日 |
无 |
|
|
0166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个人 |
45日 |
无 |
|
|
行政许可 (18项)
|
0167 |
医师执业注册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个人 |
30日 |
无 |
|
016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
事业单位、企业 |
10天 |
无 |
|
|
016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 |
企业、事业单位 |
10天 |
无 |
|
|
017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
医疗机构 |
10天 |
无 |
|
|
0171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30日内 |
无 |
|
|
行政许可 (18项) |
017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个人 |
15日 |
无 |
|
0173 |
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 |
个人 |
无 |
无 |
|
|
0174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 |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
及时 |
无 |
|
|
0175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十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7号) |
申请延续注册的护士 |
30日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
0176 |
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
10天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
行政许可 (18项) |
0177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无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计生委令第5号)第二条。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第50项 |
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单位 |
无 |
无 |
|
0178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无 |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8号)第二十九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 |
无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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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9 |
再生育审批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规划与法制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修订)第十九条。 |
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的已婚育龄夫妻 |
乡级审核不超过7天,县级审批不超过7天 |
无 |
县级待国务院规范和明确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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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0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文安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医政药政医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第十九条。 |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 |
无 |
无 |
|
表二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处罚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处罚 (12项) |
1498 |
对公共场所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 |
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调消卫生许可证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1499 |
对放射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 |
各级各类开设有影像专业的医疗机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1500 |
对饮用水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2、涉入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销售单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1501 |
对学校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 |
全县学校 |
给予警告,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
行政处罚 (12项) |
1502 |
对传染病卫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传染病防治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消毒管理办法》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四十一条、五十二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六十九条《献血法》第十八条、二十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四十二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七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
违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期 |
否 |
|
150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违反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本条例自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颁发,9月1日执行)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情节严重地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
1504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或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本条例自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颁布,1999年5月1日执行)第三十九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1、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2、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
行政处罚 (12项) |
1505 |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及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新生儿出证明的处罚。 |
文安县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本条例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第五十七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法定时限3个月 |
否 |
|
1506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
文安县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2016.3.29修订) |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单位或个人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执业证书 |
即时办理 |
否 |
|
|
1507 |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文安县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2016.3.29修订) |
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单位或个人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执业证书 |
即时办理 |
否 |
|
|
1508 |
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
文安县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2016.3.29修订) |
施行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
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执业证书 |
即时办理 |
否 |
|
|
行政处罚 (12项) |
1509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
文安县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2016.3.29修订) |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单位或个人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即时办理 |
否 |
|
表三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强制 种类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强制 (6项)
|
254 |
公共场所违法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公共场所从业单位 |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 |
30日 |
否 |
|
255 |
生活饮用水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以及相关物品。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 未经行政许可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和生产或者销售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 |
查封场所、设施
|
30日 |
否 |
|
|
256 |
学校卫生违法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七条
|
学校
|
查封场所、设施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30日 |
否 |
|
|
257 |
传染病卫生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 |
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 |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
30日 |
否 |
|
|
行政强制 (6项) |
258 |
医疗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文安县卫计局 |
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和个人 |
查封场所、扣押财物 |
法定时限30日 |
否 |
|
259 |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行政案件起诉 |
文安县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3.29修订)第五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9.1实施)第八条 |
未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育龄夫妻 |
拘留,查封、扣押财产、存款、汇款 |
9个月 |
否 |
|
表四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征收 (1项) |
302 |
征收社会抚养费 |
文安县 卫计局 |
执法队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四十四条(2016.3.29修订)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六条(2002.9.1实施) |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育龄夫妻 |
30日 |
否 |
|
表五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给付 (3项)
|
401 |
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的一次性3000元奖励
|
文安县 卫计局 |
规划与法制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2016.3.29修订);《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离)休时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2]78号) |
已退(离)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
及时办理 |
否 |
|
402 |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 |
文安县 卫计局 |
规划与法制股 |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的通知》(冀人口发[2005]13号第二项;《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河北省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的通知》(冀人口办[2008]39号2008.9.2) |
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 |
及时办理 |
否 |
|
|
403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
|
文安县 卫计局 |
规划与法制股 |
河北省财政厅、卫计委关于印发《河北省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5】75号)第四条公益金支出范围 |
公益金扶助对象主要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的扶助 |
及时办理 |
否 |
|
表八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奖励 (1项) |
702 |
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
文安县 卫计局 |
规划与法制股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第5项(2016.3.29修订) |
参加中、高考的农村独生子女 |
每年五月底前办结 |
否 |
|
表九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行政监督 (5项) |
842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
从事公共场所行业的单位或个人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无 |
|
843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各种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无 |
|
|
844 |
放射诊疗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无 |
|
|
845 |
学校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 |
全县学校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无 |
|
|
846 |
传染病卫生监督 |
文安县 卫计局 |
文安县卫生监督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五条六条八条九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十四、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献血法》第八条、十二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五条、九条、十二条、十四条、十五条、二十二条、二十五条、二十九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第十五条、十七条 |
1、医疗卫生机构;2、疾控机构;3、采供血机构;4、消毒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
|
按县局通知办理 |
无 |
|
表十
行政权力 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其他 行政权力 (2项)
|
953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
文安县 卫计局 |
医政股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医疗卫生机构 |
45日 |
无 |
|
954 |
护士执业许可 |
文安县 卫生局 |
医政股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1.31) |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人员 |
按市局通知办理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