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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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三定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2-18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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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办字〔201943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行唐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县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行唐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行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28

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行唐县教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唐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7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唐县教育局(简称县教育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县委教育工委),作为县委派出工作机构,与县教育局合署办公。

第三条  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教育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政策建议,组织研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市委、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县委和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设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中共行唐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贯彻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拟订教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全县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成人教育、社会力量办学等工作;负责教育督导与评估验收;负责全县语言文字工作。

(四)负责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县教育体制改革工作。

(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负责指导全县各类学校的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国防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指导远程教育和教育信息化工作;指导教育教研和科研工作,组织学校承担国家、省、市、县下达的科研项目,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六)负责省、市、县拨付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集、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指导所属学校后勤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校务公开工作。承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

(八)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和维护稳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学校及周边环境治理、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负责组织全县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工作。

(十)负责对外教育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一)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党群、思想政治、宣传统战、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领导干部的考察、任免等工作,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和校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推动全县教育系统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工作,以及国家教育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教育重大政策和体制改革方案的落实。

(十三)指导全县老年教育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唐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接待与稳定、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系统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全县各类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工作,落实各项安全制度,依法组织或参与组织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指导督促全县各类学校做好消防、食品、交通、校车、治安防范、安全保卫、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等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教育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工作;统筹和组织推进全县教育领域深化改革相关工作;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指导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指导教育学术团体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全县的教育督导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县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教育方针、政策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县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评估;负责兼职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工作。

(二)政工科。负责机关党建、宣传、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及群团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

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统筹指导中小学校和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机关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及股级干部的选拔、推荐、考察、任用工作,做好中心校区、乡镇中学、直属学校干部的选拔、推荐、考察、任用工作;按照授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教育系统县管干部的选拔、推荐、考察、任用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教育系统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中小学教师调配及所属单位教职工招聘选聘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校长队伍能力建设和专业化建设;负责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报到工作;承办教育系统市级以上先进集体、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县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教师管理工作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统筹全县教师队伍、校长队伍、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师队伍、教育行政干部培训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负责中小学教师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工作,指导教师培训机构业务工作;负责县级以上培训项目人员及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特级教师的选拔推荐和管理工作;负责县级骨干教师、学科名师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负责教师教育专业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教育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推进京津冀教育协同发展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计划生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会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教育资源配置;负责编制高中段教育招生计划;负责全县学校项目管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教育基本信息、经费投入等情况的统计分析;负责教育投入政策落实;负责省、市、县拨付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集、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政策;负责编制教育经费预决算,负责教育系统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教育科。拟订全县基础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学校管理工作;拟订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提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拟订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学生学籍管理;负责全面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负责全县中小学教材、教辅用书的选订和管理,指导校本课程建设;负责全县普通中小学校品质内涵提升和学校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全县中小学教育质量评价工作;负责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和信息技术教育工作;指导中小学开展科技创新教育;负责全县民族教育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民办普通高中,负责指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分类定级管理,指导管理各级各类幼儿园和保育教育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特殊教育机构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监督管理全县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育教学工作,统筹协调与特殊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拟订全县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监督管理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就业、创业等工作;统筹全县社区教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老年教育的方针、政策,制定老年教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协调全县老年教育工作;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开展老年教育工作业务培训等,承担县老年教育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网络文化建设、宣传、统战工作;负责管理全县中小学德育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指导中小学思想政治课建设工作;负责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学校德育、劳动教育和校外教育、家庭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家庭教育工作;负责承担全县教育系统的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指导中小学体育、卫生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劳动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教育教学指导性文件;组织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竞赛、艺术教育和军训活动;负责全县初中毕业生体育测试工作;组织指导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防治及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指导学校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的应急响应工作;负责承担全县教育系统的卫生城市创建工作。

第六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股级职数4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七条  县委教育工委、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行唐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28日起施行。

 

  中共行唐县委办公室                       2019328日印发 

来源:中共行唐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中共行唐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