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政办〔2017〕63号
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7〕2号)要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第三批清理规范17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认真衔接。根据事权范围和我县实际,此次共衔接国务院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1项,为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另有16项因事权在市以上政府部门或直属机构,无需我县衔接。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和调整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衔接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中介服务。
二、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其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政府和县机构编制网公开调整后的汇总清单。
附件: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1项)
2017年5月9日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9日印发
附件:
衔接保留的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 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备注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编写节能专项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第七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20号)第二条、第八条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 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