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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医疗保障局三定

发布时间: 2019-03-30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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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石家庄市委办公厅、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赵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石办字〔2018 7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赵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规、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落实城乡医疗保险政策标准,落实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

(四)贯彻落实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落实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完善城镇职工医保的筹资和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公开、后勤保障、应急管理、车辆管理、信访等工作负责起草机关重要文件、综合文稿和领导讲话;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督及应对工作,负责办事窗口建设;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纪检、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

组织起草医疗保障方面规范性文件,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落实慢性病、特殊病等病种和特殊规定药品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基金监管财务科。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的行为

制定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医疗救助资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财务报告,负责推进全县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建设网络信息和智能监控平台。

(三)医药服务管理和采购科。贯彻落实全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落实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组织制定全县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按照责权限,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县级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9。正股级职数3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赵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赵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1 28日起施行。

来源:赵县县委编办
责任编辑:赵县县委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