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落实工作...
发布时间: 2016-04-07 点击次数:?
北政办发[2016]13号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上级下放行政权力事项
承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开发区管委、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部门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秦政办字〔2016〕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认真研究,确定承接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12项。为切实做好本次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此次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确保衔接落实到位,要按照“两集中两到位”有关要求,严格落实衔接的审批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二、各相关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要完成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并在本部门公开栏、网络红页及政务服务中心予以公开。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行政权力承接情况,及时调整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北戴河区决定承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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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戴河区决定承接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1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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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原审批部门 |
类别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钢铁类金属制品、碳素制品、耐火材料等项目备案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 |
省发改委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发改局 |
与我区原行政权力事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合并,合并后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2 |
省级以外的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第三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我区原行政权力事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合并,合并后名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3 |
省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我区原行政权力事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合并,合并后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4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我区原行政权力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合并,合并后名称: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
5 |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外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 《河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号令)第七条、第八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与我区原行政权力事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合并,合并后名称:“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6 |
除正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和省属高级专家离退休年龄延长批准以外的专家离休退休年龄延长批准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第五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行政确认 |
下放或委托 |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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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中型及以上矿山、三等级以上尾矿库项目和国家总局管理的项目外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省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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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
省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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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
省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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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以外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 |
省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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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除国家、省立项审批(核准、备案)外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省安监局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安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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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除列入国家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范围的设计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含)规模的火力发电企业(不包括企业自备电厂)外的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冀环办发〔2007〕106号)第四条 |
省环保厅 |
行政许可 |
下放或委托 |
区环保局 |
1.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权力。 2.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辖区内省、市发证企业之外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核发工作。 |
北戴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