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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16-02-29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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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规范县政府部门行政许可

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县政府各部门、开发区(园区、景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冀政发[2015]45号)、《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保政发[2015]4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有效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和切断利益关联,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县政府对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规范。经严格评估论证,县政府决定:

一、保留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37项,其中,审批要件既可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的6项,必须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的31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4项。对法律法规依据不充分,特别是以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二、本决定下发后10日内,政府各部门要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核准的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收费性质、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内容包括:纳入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部门、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要件名称、是否向申请人收费等内容。汇总清单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县机构编制网公开。审改办负责指导和协调政府各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公开工作。

三、各部门不得在公开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纳入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许可中介服务。对法律、法规、规章仅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受理要件,没有明确要求必须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四、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具备相应资质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提供中介服务的,一律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

五、政府各部门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规范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工作流程,缩短服务事项的完成时限,规范收费形式和明确收费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便群众办事。要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1.县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2.纳入县政府部门审批程序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清单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16225日

 

来源:涞源编办
责任编辑:涞源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