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
发布时间: 2018-01-16 点击次数:?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和证明材料的通知
近日,市审改办印发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保审改办〔2017〕11号)。按照市要求,为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县审改办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审改办等11部门取消的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进行了衔接。决定衔接取消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2项,其中,衔接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1项、衔接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1项;衔接取消行政审批证明材料4项。
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取消后,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3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1、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许可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项)
2、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4项)
附件1:
衔接落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2项)
一、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目录(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
营业性演出活动所需的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 |
《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十六条 |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 |
审批部门对申请开展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书 |
二、衔接取消强制性中介服务目录(1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食品经营许可所需的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第四十二条 |
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 |
对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自酿酒成品安全检验合格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实际审批中未要求各部门提供此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未列入我县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附件二
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事项目录
(共计4项)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文广新局 |
出版物印刷许可证明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2 |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文广新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遗失声明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
公开发行的报纸 |
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丢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公开发行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 |
3 |
|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 |
住建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二条 |
公众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证明 |
4 |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四级及以下) |
住建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及以下资质证书遗失声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三条 |
新闻媒体 |
建设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证明 |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