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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工作动态(第一期)

时间: 2014-06-13 作者:石家庄市编委办

机构编制工作动态

(第1期)

           石家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06月10日

发 刊 词

  为加强机构编制热点工作研究,及时了解国内机构编制改革新成果、新动向,指导推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改革创新,我办创刊《机构编制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和同志们开展工作提供参考。设置的栏目主要有重要政策、前沿理论、专家观点、经验做法等,希望各位领导和同志们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将有关媒体刊发的新理论、新政策、新做法、新经验等及时整理发送或推荐给政策法规处,我们将对大家提供的信息认真筛选、编辑整理,突出“短、平、快”特点,及时准确地传递机构编制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与各位同仁共享。《机构编制工作动态》主要以电子版形式发布在石家庄机构编制网首页“机构编制工作动态内刊”专栏,一般不印发纸质版(每两月选编一期),特别重要的信息以专题报告形式报市编委领导审阅。欢迎大家踊跃投稿,使之成为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的好参谋、好助手。
  (投稿电子信箱:
zcfgc7823@163.com

【重要政策】
  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摘要 
  2014年4月1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主要内容:此次清理对象是已向社会公开的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今后,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各部门面向地方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地方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的,或者直接面向市、县、乡政府的,或者由地方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要于本通知印发后一年内予以取消或下放。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实施部门要在一年内送交国务院审改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专家观点】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课题组组织了一次有500多名各级党政官员、企业领导人员以及社会公众等参与的问卷调查。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指出: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阻力,有58.92%的人认为来自政府的“部门利益”,有21.04%的人认为来自“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19.04%的人认为“审批、许可是实现权钱交易最简便的方式”。这一结果表明,部门利益是阻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最大因素,而部门利益背后往往又隐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或者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条件。这也证明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于如何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不少被调查者提出了建议。比如,有70.54%的人认为要“通过司法措施规范行政审批权限的设立、取消,要下放审查程序,约束现有和新增审批权的规范性、科学性”;有17.84%的人认为“国务院各部委、各级政府应设立巡查组,定期督导和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审批权限清理工作”;还有14.83%的人认为“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可以设立‘行政权限审查委员会’,专门审查有关审批权是否超越权限”等。这些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

【经验做法】
  ◆湖北省武汉市55个市直部门公开了“权力清单”,除省里明确要求纳入的公安、工商、质监等,还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路桥收费中心、老龄委等,基本实现具有行政权力部门的全覆盖。按照“职权法定、应清必清”原则,55个部门行政权力和政务服务事项总数从8000余项压减至4530项。每项权力的公开,都包括实施主体、权力依据、确认时限、需提交材料和联系电话等内容,目的是让群众办事时一目了然。该市13个区的区级权力清单也将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水电气、电信等部门也会陆续公开权力清单。权力清单公开后,武汉市将酝酿公开运行流程图、责任清单,更好地将权力规范运行落到实处。
  ◆浙江在深化政府自身改革方面,构建“三张清单一张网”。“三张清单”,政府权力清单,力求实现“清单之外无职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清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不能以任何借口强制审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分配和拨付资金、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费,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一张网”,实行省市县三级联动政务服务网,行政审批、便民服务、政务公开、在线互动、效能监察一体。
  ◆山东即墨从2014年2月开始在全市启动镇级综合行政执法,在职权下放而不改变执法主体、职能转变又不增加编制的情况下,使基层执法主体更加明确、执法权限更加集中。在行政处罚权方面,除继续下放城市(城镇)管理、城乡建设、畜牧兽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国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海洋渔业等有关行政执法权外,还下放了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在执法力量方面,将各镇、街道设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统一纳入镇综合行政执法机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和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参与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在执法机构设置方面,统一设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并根据各镇、街道区位及工作特点,在城区及周边的街道下设城管行政执法中队及规划执法中队,其他镇、街道分别下设负责城管综合执法和国土、海洋渔业执法工作的综合执法一中队及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畜牧兽医等执法工作的执法二中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