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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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花园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发布时间: 2015-10-30 点击次数:?
下花园区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 |||||
2015 | |||||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1 | 01001 |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2005]32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4第11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14]60号文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2014]8号文关于市政府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展改革局 | 发展改革局 |
2 | 01002 | 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河北省人民政府冀[2005]32号文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政办[2014]8号文关于市政府2014年第一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
发展改革局 | 发展改革局 |
3 | 01003 | 招标方案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 | 发展改革局 | 发展改革局 |
4 | 01004 | 节能评估和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条。 | 发展改革局 | 发展改革局 |
5 | 01005 | 供电许可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河北省电力管理条例》全文、《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 | 发展改革局 | 发展改革局 |
6 | 02001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事项 | 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主要监管部门:公安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局 |
公安分局 |
7 | 02002 |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核发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8 | 02003 | 爆破工程审批 |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械。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9 | 02004 | 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应当在10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设区的市(地)级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0 | 02005 |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第十八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1 | 02006 | 普通护照的签 发、换发、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2 | 02007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核发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3 | 02008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签发及签注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六条至第十二条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4 | 02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通行证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四条 | 公安分局 | 公安分局 |
15 | 03001 | 公证员任职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司法局 | 司法局 |
16 | 0300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60号令)第十七条 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 司法局 | 司法局 |
17 | 03003 | 公证机构的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 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部委文件:《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设立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的批复》(2006年8月9日) | 司法局 | 司法局 |
18 | 0300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 《基层法律服务者管理办法》 (司法部第60号令)第四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 司法局 | 司法局 |
19 | 04001 |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许可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 | 050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主要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配合监管部门:发改局 |
国土资源局 |
21 | 05002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主要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配合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
国土资源局 |
22 | 05003 |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 主要监管部门:国土资源局 配合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 |
国土资源局 |
23 | 060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含辐射类)的审批;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评价文件经审批后超过五年的重新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八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主要监管部门:环保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有关部门 |
环保分局 |
24 | 06002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主要监管部门:环保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有关部门 |
环保分局 |
25 | 06003 | 排污许可证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 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主要监管部门:环保分局 配合监管部门:交通局、农委、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
环保分局 |
26 | 07001 | 建筑行业企业诚信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9)85号] | 住建局 | 住建局 |
27 | 07002 | 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冀建法(2007)155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记录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09)85号] | 住建局 | 住建局 |
28 | 08001 | 道路运输质量信誉考核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二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
交通局 | 交通局 |
29 | 08002 |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 | 《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检测分为三类: (一)二级维护前的诊断检测,主要是针对驾驶员的反映和车辆的外检情况,应用仪器、设备对车辆进行不解体诊断检测,以确定二级维护的附加作业项目。由维修企业按标准来执行,出具的诊断报告,作为签订维护合同的依据之一。(二)二级维护作业过程中的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生产过程中的车辆维修质量进行跟踪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由维修企业按标准进行,并作出检测记录。(三)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主要是对二级维护及其附加作业项目的作业质量进行检测评定,由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标准进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维修企业的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配备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专职的检测员,并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执行交通部门制定的有关检测标准、规范和程序,由技术负责人签发检测报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严格按当地交通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的检测费标准收取检测费。 | 交通局 | 交通局 |
30 | 08003 |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交通局 | 交通局 |
31 | 08004 | 营运车辆年度审验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三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到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年度审验,审验合格的,方可继续经营。 |
交通局 | 交通局 |
32 | 0900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 农委 | 农委 |
33 | 090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行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批准其新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 |
农委 | 农委 |
34 | 09003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农委 | 农委 |
35 | 09004 | 取水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
农委 | 农委 |
36 | 0900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农委 | 农委 |
37 | 09006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执行本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法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中华人名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农委 | 农委 |
38 | 09007 | 调运植物和植物 产品检疫 |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第四条:各级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地《河北省植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本省实行植物检疫登记制度。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种苗、种 薯、菌种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前,到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办理植物检疫登记。 |
农委 | 农委 |
39 | 09008 | 动物、动物产品 检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本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前,畜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二十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
农委 | 农委 |
40 | 09009 | 农药广告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34号)第三十四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三十六条: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农药广告经过审查批准后方可发布。农药广告的审查按照《广告法》和《农药广告审查办法》执行。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后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
农委 | 农委 |
41 | 09010 | 种畜禽生产 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二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河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冀政办函〔2007〕41号)第七条:申请市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直接向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设区市或扩权县(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农委 | 农委 |
42 | 09011 |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 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第二十六条: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第二十六条:草种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农委 | 农委 |
43 | 09012 |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十公顷以上三十公顷及其以下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主席令第82号)第四十一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草原征占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8号)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
农委 | 农委 |
44 | 09013 | 渔船及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 | 《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 农委 | 农委 |
45 | 09014 | 渔业船舶登记 |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工作。 | 农委 | 农委 |
46 | 09015 | 四等渔业船舶船员证书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国营、集体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渔业船舶所属单位负责;个人所有的渔业船舶,其船员的技术培训由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员发证规定》(农业部令第61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员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
农委 | 农委 |
47 | 09016 | 生猪定点屠宰许可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修订)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 农委 | 农委 |
48 | 09017 | 绿色食品企业年检 | 《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中绿〔2009〕118号); 《河北省绿色食品企业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冀绿办〔2010〕9号) |
农委 | 农委 |
49 | 09018 |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号)第二十八条 | 农委 | 农委 |
50 | 10001 | 设立、变更歌舞厅经营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1 | 10002 | 设立、变更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2 | 10003 | 设立、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3 | 10004 | 设立、变更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4 | 10005 | 设立、变更电影放映单位批准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5 | 10006 | 设立、变更经营复印、打印业务单位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6 | 10007 | 设立、变更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企业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7 | 10008 | 设立、变更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8 | 10009 | 设立、变更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59 | 10010 | 除省直单位和宗教内容外的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0 | 10011 | 拍摄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1 | 10012 |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2 | 10013 |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3 | 10014 | 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4 | 10015 |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 文广新局 | 文广新局 |
65 | 11001 | 医师执业、变 更、重新注册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66 | 11002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执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许可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67 | 11003 | 省直医疗卫生机构以外的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许可,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护士延续注册许可 | 《护士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68 | 11004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69 | 1100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70 | 11006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核发及麻醉药品注射剂年度购用计划审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主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局 配合监管部门:食药监局、公安局 |
卫生计生局 |
71 | 11007 | 放射诊疗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施。 《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7号)第二段 卫生部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72 | 11008 | 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变更、歇业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73 | 11009 | 开办中医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审批 | 《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性保健按摩、中医美容等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74 | 11010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 | 主要监管部门:卫生计生局 配合监管部门:住建局 |
卫生计生局 |
75 | 11011 | 公共场所及新 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卫生许可证审批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选址、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 卫生计生局 | 卫生计生局 |
76 | 12001 | 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七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 3 号)第六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77 | 12002 | 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六条第六款。 | 地税局 | 地税局 |
78 | 12003 | 契税减免备案审核(计税金额5000万元以下) | 《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河北省契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10号第2次修订)第十一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79 | 12004 | 转制科研机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减免税额100万元以下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5〕14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四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0 | 12005 |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二十八、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四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1 | 12006 | 房产税减免额100万元以下的困难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河北省房产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第四条:《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审批类减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第 3 号)第六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2 | 12007 | 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七条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3 | 12008 | 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审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2007 年国务院令第51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9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4 | 12009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 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5 | 12010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6 | 12011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收优惠的核准 |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7 | 12012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8 | 12013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89 | 12014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地税局 | 地税局 |
90 | 1300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受理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 工商局 | 工商局 |
91 | 13002 |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核准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六十五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二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企业法人按照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二)监督企业法人按照登记注册事项和章程、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三)监督企业法人和法定代表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四)制止和查处企业法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 |
⒈有前置审批的主要监管部门:公安局、商务局、文广新局等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局 ⒉后置审批的主要监管部门:公安局、工信局、文广新局、交通局等 配合监管部门:工商局 ⒊其他监管分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
工商局 |
92 | 13003 | 户外广告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发布户外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登记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首先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工商局 | 工商局 |
93 | 1400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质监局 | 质监局 |
94 | 14002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 质监局 | 质监局 |
95 | 14003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2、《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2号)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
质监局 | 质监局 |
96 | 14004 | 非重点管理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 (第四批)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 质监局 | 质监局 |
97 | 14005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 质监局 | 质监局 |
98 | 15001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 食药监局 | 食药监局 |
99 | 15002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 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4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食药监局 | 食药监局 |
100 | 15003 | 餐饮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食药监局 | 食药监局 |
101 | 15004 |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食药监局 | 食药监局 |
102 | 15005 | 医用分子筛制氧机使用备案 | 《关于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氧相关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械〔2006〕5号):“三、医用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其质量标准正在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制定中,在该标准颁布执行前,暂不对该方法制取的氧气实行药品批准文号管理,也暂不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但其分子筛制氧设备必须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许可证》,同时必须符合YY/T0289-1998(《医用分子筛制设备通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供临床医疗使用。” 《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政办 【2013】17号) |
食药监局 | 食药监局 |
103 | 16001 | 市属及市属以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下放砖瓦粘土、地热温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4 | 16002 |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8号)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5 | 1600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烟花爆竹零时经营许可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自2006年1月11日起旅行)第三条、第十九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6 | 16004 | 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7 | 16005 | 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二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8 | 16006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注:下列项目不委托下放:(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09 | 16007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备注:下列项目不委托下放:(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二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10 | 16008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备注:下列项目不委托下放:(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11 | 16009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备注:下列项目不委托下放:(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12 | 16010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13 | 16011 | 非药品类(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第二条;部委规章:《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需要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安监局 | 安监局 |
114 | 17001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 国税局 | 国税局 |
115 | 17002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 部委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十六条 |
国税局 | 国税局 |
116 | 17003 |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减免或抵免所得税额200——500万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发[2009]44号)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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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17004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200——500万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三条 部委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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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17005 | 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批 | 部委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61号)第三条 | 国税局 | 国税局 |
来源:下花园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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