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办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2-08 点击次数:?
兴政办字〔2018〕14号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衔接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要求,县审改办经与政府各部门沟通梳理,按照事权范围,县政府决定,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18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取消5项;对省政府部门下放的52项行政许可事项,我县衔接12项。为确保事项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做好取消下放的衔接落实工作,确保依法行政,认真履职。
二、已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任何形式搞变相审批。同时,按照制定的监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缺位。
三、承接省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制定承接方案,积极与上级部门做好业务对接,并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压缩办理时限,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增强市场主体满意度和人民群众获得感。
四、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调整本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报县审改办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窗口进行公开。
附件:1.兴隆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5项)
2.兴隆县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2项)
兴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附件1
兴隆县衔接省政府部门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5项)
序号 |
事项编码 |
实施部门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取消依据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备注 |
1 |
11130822740158196G-XK-003-0000 |
县物价局、县教育局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5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
由县物价局会同县教育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落实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 2.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制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 3.通过随机抽查,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对违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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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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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国土局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检查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6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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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3 |
11130822000225162Y-XK-008-0000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
由县环保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 1.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污染治理设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强化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及公开要求,依法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3.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
4 |
11130822000967836F-XK-001-0000 |
县交通局 |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
由县交通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通过交通运输部网上平台监管。 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 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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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2130822000967668A-XK-001-0000 |
县档案局 |
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
由县档案局做好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监管措施: 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具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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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兴隆县衔接省政府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2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原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下放方式 |
下放后实施部门 |
备注 |
1 |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七十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2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3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十五条: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不涉及,不予保留 |
4 |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二十五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5 |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6 |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
省交通运输厅 |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地方海事机构 |
我县行政许可通用目录不保留事项 |
7 |
大型(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许可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三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我县不涉及,不予保留 |
8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我县已有此项行政权力,编码为111308227954621015-XK-009-0000 |
9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渔业主管部门 |
我县已有此项行政权力,编码为111308227954621015-XK-011-0000 |
10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农牧主管部门 |
我县已有此项行政权力,编码为111308227954621015-XK-014-0000 |
11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省农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
下放 |
县级行政审批局或农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我县已有此项行政权力,编码为111308227954621015-XK-004-0000 |
12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
下放 |
县(市、区)级行政审批局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
我县已有此项行政权力,编码为111308220009672031-XK-008-0000 |